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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非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华福石材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晋江市华福石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非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吴飞跃,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晋江市华福石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龙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华福石材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按晋环罚字(2012)第122号行政处罚决定停止生产,并缴纳罚款6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生产场所进行勘验,被执行人的厂房已拆除并停止生产,不再存在水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