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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保字第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郭霞、郭婷婷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正源货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霞,郭婷婷,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正源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1044-1号申请人:郭霞。申请人:郭婷婷。法定代理人:郭建永被申请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正源货运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正源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苏GXXX**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正源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苏GXXX**半挂牵引车扣押于迎宾路红星美凯龙对面新港事故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