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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高仕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高仕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23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逄焕波,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宗慧。委托代理人雷洪臣。被告高仕波,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高仕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