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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吴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吕某某、朱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吴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吕某某,朱某某,王某甲,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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