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立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宓丽与杜连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宓丽,杜连花,王传清,赵吉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立保字第279号申请人宓丽,居民。被申请人杜连花,居民。被申请人王传清,居民。被申请人赵吉奎,居民。申请人宓丽与被申请人杜连花、王传清、赵吉奎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传清的银行存款及被申请人赵吉奎的理财金予以保全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传清银行存款2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赵吉奎在山东金盟投资有限公司的理财金1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