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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田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漆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田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景某某,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渭源县XX镇XX村XX社。被告漆某某,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渭源县XX镇XX村XX社。原告景某某诉被告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李国雄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