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田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漆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田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景某某,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渭源县XX镇XX村XX社。被告漆某某,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渭源县XX镇XX村XX社。原告景某某诉被告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李国雄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