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汉亭与山东青州中外运储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亭,山东青州中外运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刘汉亭,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建辉,青州伟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青州中外运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玲珑山北路1238号。法定代表人郭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德业,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红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亭诉被告山东青州中外运储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汉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汉亭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波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孙 健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文桂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