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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保定市瑞兴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耿海龙、马学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保定市瑞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江城乡尹庄村北(西外环东侧)。注册号130600000038264。法定代表人杨国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若坤。被告耿海龙。被告马学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瑞兴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耿海龙、马学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保定市瑞兴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江西省盛益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新特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价值76万元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或冻结其76万元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省盛益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新特汽车板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宝哲审 判 员  申明珠人民陪审员  宋琳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