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30号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伍小梅,黄玉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伍小梅,黄五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30号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雪衿。委托代理人:黎雄。委托代理人:王恩慈。被告:伍小梅,女,1974年9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黄五友,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小梅、黄五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伍小梅、黄五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兰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