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城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临颍县台陈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陈记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台陈镇人民政府,陈记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十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城初字第195号原告:临颍县台陈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宋全奎,镇长。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记州,男。原告临颍县台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陈镇政府)诉被告陈记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委托代理人高全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记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陈镇政府诉称:2009年4月,被告陈记州占用台陈镇政府原会议室四间,作为石武高铁拆迁临时周转房,期间未与镇政府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被告得到补偿款项后,仍然继续占用,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台陈镇政府多次催促被告搬迁,并送达限期搬迁通知书,被告一直置之不理。为维护国家财产权益,原告提出本诉讼,要求被告限期搬离,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原物,恢复房屋原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记州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因石武高铁建设需要,被告陈记州家的房屋被拆迁,陈记州临时借用台陈镇政府老会议室四间房屋。未与镇政府签订使用协议,并在房屋院落内搭建了猪舍。陈记州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搬迁,并送达限期搬迁通知书,被告一直置之不理,继续占用原告房屋,拒不搬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限期搬迁通知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因石武高铁建设房屋拆迁需要,被告陈记州临时借用台陈镇政府房屋四间暂住属实,被告在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后,应将借用的房屋归还台陈镇政府。该房屋属国家财产。在台陈镇政府多次催促被告搬迁,并送达限期搬迁通知书后,被告一直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被告陈记州借用台陈镇政府房屋不还,且长期占用属侵权行为,陈记州应将所侵占的国家财产返还台陈镇政府。被告陈记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十百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记州自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将占用的四间房屋返还临颍县台陈镇人民政府,清除院内猪舍及杂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记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敢自成代理审判员 卢国利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晁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