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熊庆、李晓华与南充市顺庆区农牧业局、南充市顺庆区植保植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庆,李晓华,南充市顺庆区农牧业局,南充市顺庆区植保植检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熊庆。原告李晓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农牧业局。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植保植检站。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庆、李晓华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农牧业局、南充市顺庆区植保植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庆、李晓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熊庆、李晓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