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庆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熊庆、李晓华与南充市顺庆区农牧业局、南充市顺庆区植保植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庆,李晓华,南充市顺庆区农牧业局,南充市顺庆区植保植检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熊庆。原告李晓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农牧业局。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植保植检站。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庆、李晓华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农牧业局、南充市顺庆区植保植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庆、李晓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熊庆、李晓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