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南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南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中平。委托代理人:张素娟、吴建平。被告:嘉兴市南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晓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