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5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金英,闫允祥,闫忠华,尹逊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05-3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张金英,男,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闫允祥,男,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闫忠华,男,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尹逊旺,男,汉族,现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英、闫忠华、闫允祥、尹逊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除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金英的银行存款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7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公证处做出的(2011)平阴证经字第7368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董 媛代理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