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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华卓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易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卓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华卓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加舒。委托代理人王树青,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易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于钰。委托代理人石启仁,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静,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卓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春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