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海执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美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彩依缘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美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常熟市彩依缘家纺有限公司,李彩杰,王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海执字第0070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美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安定村。法定代表人廖连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志刚。委托代理人陈海星。被执行人常熟市彩依缘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周行常浒路段1幢。法定代表人李彩杰。被执行人李彩杰。被执行人王娟娟。常熟市美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彩依缘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熟海商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彩依缘家纺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美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1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常熟市彩依缘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常熟市彩依缘家纺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李彩杰、王娟娟为本案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李彩杰、王娟娟立即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美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202元及执行费265元。被执行人李彩杰、王娟娟亦未能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熟市彩依缘家纺有限公司、李彩杰、王娟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海商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