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民初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2935号原告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忠。委托代理人唐迪,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2元,由原告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