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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3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美荣与朱翠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荣,朱翠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349-2号原告王美荣,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洪万江、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翠霞,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荣诉被告朱翠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朱翠霞不服永城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永公(裴)行罚决字(2014)0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永城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而本案的审理需以永城市人民政府的复议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书祥审 判 员  赵先俊人民陪审员  王宝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