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上海钱岚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雨轩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放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735号原告上海钱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幢1层C区195室。法定代表人钱秀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永刚,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雨轩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D1-136室。法定代表人李满辉,职务不详。被告李放球,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上海钱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雨轩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雨轩公司)、李放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钱秀珍及委托代理人宋永刚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钱岚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雨轩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签订了《土方工程内部施工合同》,约定雨轩公司将迪士尼河道开挖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如果到2012年5月30日还不能让原告进场施工就退还人民币25,000元等内容。同日,原告向被告李放球支付合同押金1万元,同年4月7日又支付合同押金5,000元。然而,时至今日原告仍未能进场施工,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返还合同押金15,000元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雨轩公司、李放球共同返还合同押金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雨轩公司、李放球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原告与雨轩公司签订了一份《土方工程内部施工合同》,李放球为雨轩公司方的合同经办人,合同约定雨轩公司将迪士尼河道开挖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押金为2万元,如到5月30日开不了工,则退25,000元,并由李放球负法律责任等内容。原、被告在合同上盖了公章,李放球在合同上签了字。此后,李放球于2012年3月14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合同押金1万元。同年4月7日李放球再次出具收据确认收到5,000元。后,雨轩公司未能让原告进场施工,原告为此提起本案之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土方工程内部施工合同》、两份收据等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雨轩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李放球作为雨轩公司的合同经办人,其收取原告15,000元合同押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雨轩公司承担收取押金的法律后果。合同中关于如不能在5月30日开工则退还原告押金的约定属于合同解除条件。雨轩公司未能按时让原告进场施工的情形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原告据此要求退还押金属于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财产的诉求,该诉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李放球对如不能按时进场施工退还押金的约定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属于债务加入,该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李放球应当与雨轩公司共同承担返还押金的义务。但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雨轩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放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上海钱岚贸易有限公司押金15,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钱岚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钱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上海雨轩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放球共同负担2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雨轩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放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梦云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人民陪审员 虞勇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