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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19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孙光平与桂波、王剑、张维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992-1号申请执行人孙光平,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桂波,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剑,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维斌,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桂波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房屋。查封期限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