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9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孙光平与桂波、王剑、张维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992-1号申请执行人孙光平,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桂波,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剑,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维斌,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桂波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房屋。查封期限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