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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韩国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韩国萍,盐城市天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新桥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蔡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戴进虎、朱红,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萍,市民。第三人盐城市天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南路七建综合楼B-115室。法定代表人朱梅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国萍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仲伟兵,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国萍、第三人盐城市天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全部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该公司预交,该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916元,减半收取27458元,由原告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7458元)审 判 长  徐寿海审 判 员  李有为人民陪审员  刘德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