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中刑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彩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彩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赣中刑执字第862号罪犯杨彩林,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1日作出(2002)赣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彩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彩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3日作出(2002)赣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杨彩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行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27日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6月、2011年5月、2012年6月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4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以罪犯杨彩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2014年9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彩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的计分考核中,先后获得监狱表扬16次,单项表扬5次,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3000元。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彩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彩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卫真审判员 刘定丰审判员 谭品珍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