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南执字第009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徐树兵与何业宏、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树兵,何业宏,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01-2号申请执行人:徐树兵,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何业宏,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王娟,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照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何业宏、王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业宏、王娟向申请人徐树兵支付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400.00元,但被执行人何业宏、王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和顺阳光水岸14幢1单元301室房产(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315**号)系被执行人王娟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娟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和顺阳光水岸14幢1单元301室房产(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315**号)。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9月30日起止2016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