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农民。2013年5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9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7月24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8日4时许,宋某驾驶豫A×××××号货车,沿中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年县东二环与健康街交叉口北侧时,将由西向东越过花池(隔离设施)横过公路的杨太国撞倒,造成杨太国当场死亡,豫A×××××号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辩称,自己自愿认罪、悔罪,并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豫A×××××号货车,沿中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年县东二环与健康街交叉口北侧时,将由西向东越过花池(隔离设施)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杨太国撞倒,造成杨太国当场死亡,豫A×××××号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宋某驾驶超载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公路没有避让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被告人宋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被告人宋某适用社会矫正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悔罪,且有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酒精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协议书,公证书,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王郑周、宋加芳、杨梦辉证言,被告人宋某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系初犯和偶发性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一并考虑上述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书平代理审判员 李子平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莉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法;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