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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金立琴、韩文波与日照市东港区市政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琴,韩文波,日照市东港区市政三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2686号原告:金立琴,居民,在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小岭南头村。原告:韩文波,居民,在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南路69号。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市政三公司,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派出所北。法定代表人:迟令钢,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立琴、韩文波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市政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立琴、韩文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立琴、韩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立琴、韩文波负担。审判长  王邱信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隋秀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