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大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夏孚龙,吴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680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中心),住所地大丰市幸福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遇春,职工医保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夏孚龙。被执行人吴翠兰。申请执行人职工医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夏孚龙、吴翠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生活住房,暂时无法从现居住地大丰市大中食品站六匡种猪场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玉 珍审判员 吴 晓 宏审判员 佘 万 卿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宗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