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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贵永超、李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贵永超,李梅,贵永进,于文荣,贵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贵永超。被执行人李梅。被执行人贵永进。被执行人于文荣。被执行人贵永涛。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贵永超、李梅、贵永进、于文荣、贵永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贵永超、李梅、贵永进、于文荣、贵永涛尚有欠款100159.09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