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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程炎火诉被告张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炎火,张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程炎火。委托代理人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原告程炎火诉被告张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2014年8月20日,原告程炎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炎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程炎火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炎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炎火负担。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瞿国文代理审判员  何凯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