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和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杨涛与江苏韦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江苏韦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杨涛。被告江苏韦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区(南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涛与被告江苏韦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涛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杨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正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