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国凤与周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凤,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2118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凤。被执行人周敏。原告朱国凤与被告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周敏应归还给原告朱国凤借款人民币45万元。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尚无法处置,经查找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1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维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