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议民初字第0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0807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