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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议民初字第0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0807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