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白园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781号罪犯白园,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汉口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惠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白园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2007)泉刑终字第8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年7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本院裁定,2012年10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口监狱于2014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白园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口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园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四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汉口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白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白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谢 迟代理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桂霄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