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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李某甲,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李某乙,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李某丙,男,成年人,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王福瑞,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