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端法立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陈燕武与马朝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燕武,马朝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立保字第62-1号申请人:陈燕武,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景德路*号*幢。被申请人:马朝松,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柴井乡鼓楼营村*组。关于申请人陈燕武与被申请人马朝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燕武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朝松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为其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燕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朝松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财产权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以相关清单为准)。二、查封申请人陈燕武与姚月华共有的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的广东省肇庆市前进南路鼎湖新村二区3幢702房。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