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全起、孙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号,张全起,孙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号。负责人张玉龙。被执行人张全起。被执行人孙丹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全起、孙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张全起、孙丹丹应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