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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民申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祖军、刘梓韩、王松枚诉荆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梓韩,刘祖军,王松枚,荆州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申字第010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梓韩,男,汉族,2012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城南开发区御河新丝园小区。法定代理人:刘祖军,系刘梓韩之父。法定代理人:王松枚,系刘梓韩之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祖军,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城南开发区御河新丝园小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松枚,女,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城南开发区御河新丝园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向华祥,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齐亚平,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路*号。委托代理人:李晖,该医院产科医生。再审申请人刘祖军、刘梓韩、王松枚因与被申请人荆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祖军、刘梓韩、王松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彭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立勇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