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一初字第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常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2281号原告:常某,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