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7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亚敏与付东海、李乔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敏,付东海,李乔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779-1号申请人陈亚敏。被执行人付东海。被执行人李乔娟。本院在陈亚敏申请执行付东海、李乔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四万三千元,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付东海银行存款五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