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商初字第06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卫华、刘海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卫华,刘海艳,钱咸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0659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阳,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代为收取法律文书。被告钱卫华,男,37岁。被告刘海艳,女,37岁。被告钱咸铨,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卫华、刘海艳、钱咸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钱卫华、刘海艳、钱咸铨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卫华、刘海艳、钱咸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皋 越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人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