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安徽天九中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爱平、铜陵市运输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九中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爱平,铜陵市运输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36号原告:安徽天九中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爱平,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铜陵市运输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九中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爱平、被告铜陵市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九中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爱平、被告铜陵市运输公司价值10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九中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吴爱平、被告铜陵市运输公司价值10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毅人民陪审员 范先珍人民陪审员 程金保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