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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执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晓勇 抢劫罪 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2872号罪犯张晓勇,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0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00)黔南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晓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受害者4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受害者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8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2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8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44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不变;201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3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不变;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1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27日止)。2014年9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在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考核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晓勇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帮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