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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哲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哲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佳刑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哲,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富锦市砚山镇人民政府乡建助理,住富锦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审理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哲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富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哲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哲于2004年6月至2014年1月在富锦市砚山镇人民政府担任乡建助理,负责管理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和办理农村集体房屋产权证书业务。2012年间,被告人李哲在负责审核上报农户国家危房改造业务过程中,明知砚山镇东安村村民林某1、王某5、张某1;恒山村村民付某、刘庆和;永兴村村民杨桢等农户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情况下,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审核合格并上报,致使6户村民每户领取了10000元人民币的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哲在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业务过程中,违反建设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每本房照只能收取工本费10元的规定,擅自决定高额收取了侯某1、刘某3、石化成、朱某、王某3、郭金籽、李某2、于某、杜某2、富中和、林某2奇、尹某、蔡春波、辛某、沈某、盖忠林、王某6、江某1、何某2、安某、高某、杜某3、韩某等23名办证农户费用共计人民币10670元。被告人李哲的上述滥用职权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侦查,被告人李哲于2014年4月8日在富锦市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证实李哲于1999年10月被任为砚山镇政府交通助理;2004年6月任砚山镇房管所所长。2、富锦市砚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乡建助理工作职责。证实乡建助理工作职责范围。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实第二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第十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第十一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设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证实申报条件及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认真筛选危房改造乡村和农户,扶持的对象须有一定自筹能力、改善居住条件愿望较强,且能够按照政府要求建设节能省地、抗震安全的住房。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件。证实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6、黑龙江省2011年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证实补助对象: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程序���乡镇政府审核,县(市)级政府建设、发改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边境一级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翻建新建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证实补助标准:2011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证实乡镇建设管理员职责:一是落实村镇规划实施管理,协助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负责批后监管。二是落实农房建设指导与监管,具体实施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三是指导和组织村庄环境治理、村容镇貌及环境卫生管理。9、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文件。证实关于同意收取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10元。10、佳木斯市建设局、佳木斯市物价局文件。证实农村房屋产权收费只收取房屋产权执照工本费,每本证书按10元收取,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11、中共富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李哲,中共赏员,2004年至2013年1月任砚山镇政府乡建助理,负责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书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业务。砚山镇群众经常向砚山镇党委政府、富锦市纪检委和信访部门等单位举报李哲办房照多收费和帮不符合条件农户申领危房改造资金收受好处的问题,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上访人多次到佳市纪委上访,佳市纪委责成富锦市纪委调查核实。富锦市纪委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核实出被举报人为群众办理房照多收费乱收费以及偏亲向友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申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于2014年2月11日将此案移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12、富锦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情况说明。证实信访局接待过砚山镇部分群众反映砚山镇人民政府乡建助理李哲办房照多收费和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办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的信访,市委领导特别重视指示执法执纪部门严肃处理,此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13、富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情况说明。证实业务部门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书收费标准只收到工本费10元和办理危房改造补助业务严格标准和程序。李哲行为严重损害了富锦市建设系统的声誉,负面影响很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14、中共富锦市砚山镇党委情况说明。证实此案佳市及富锦市委领导都很重视,指示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李���的问题基本属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15、富锦市财政局农村危房改造科目明细账、预算拨款凭证。证实2012年12月31日富锦市财政局预算拨款危房改造资金55万元,2013年9月25日砚山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进账55万元(2012年的危房改造资金)。16、富锦市财政局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明细账、砚山镇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明细表,农村危房改造卷宗。证实林某1、张某1、王某2、刘庆和、付某、杨某2六户农户的名字已列入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明单上。17、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纪检部门通过公安机关找到李哲核实问题,李哲到案后能够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交代其涉嫌的犯罪事实。18、富锦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哲的身份事项及无前科劣迹。19、纪检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出具收条。证实纪检部门收李哲违纪款47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付某证言。证实其和李哲个人关系很好。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卷宗砚山镇恒山村付某档案是其申请领取危房改造补助的卷宗材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和农村危房安全鉴定报告是在李哲办公室其自己填写的,是李哲告诉其怎么填的。农户贫困证明和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及危房改造协议书是其找村长李某1说其找李哲帮忙申报了危房改造补助,让他帮忙签字盖章,李某1同意签字。其拿着材料到经管中心盖好村委会公章,然后直接就交给了李哲。危房改造审批表和改造验收备案表也是在李哲办公室他告诉其填写的,然后其找李某1签字盖章。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表粘贴的照片是其自己拍的,这些资料其都交给了李哲。其找李哲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没给李哲送钱物。其家的房子是2010年盖的,新砖房80多平,其家五口人,父母亲和其在一起,每口人半垧多地,所以除了种地其还经常打工增加收入,实际上其家确实不是低保户和贫困户,但是其母亲身体有病,家里经济条件很一般,这样2012年砚山镇有危房改造补助,其听说就找李哲帮忙申请,李哲知道其家盖房的情况就同意了;但是他真的没有收过其的东西,其也没有送他过一分钱。前段时间砚山镇群众向镇里、富锦市和佳木斯市不断举报李哲办房照多收费和帮不符合条件农户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问题,闹得砚山镇老百姓都在在议论,弄得满城风雨,沸沸扬扬,影响不好,但是李哲帮其忙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真的没有收取好处。2、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其是砚山镇保安村农民,其家有地40多亩,每年收入2万余元钱,以种地为生。但其于2011年花了12��元钱买了一台出租车,同时从事出租生意。其家不是低保户和贫困户。砚兴村与保安村是合并村,砚兴村书记李某3是其姐夫。其家住房是在2010年建的,2011年入住的,砖房。2012年,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得到了补助资金1万元,国家把钱打到了其的卡里面。在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时,新房早已盖好了。危房改造补助里面的三张照片是其在砚山镇找到了三个不同时期的房子照的相,先找到一个破房子照一张,又找了一个正在建设的房子照一张,最后又找了一个新建的房子照一张,前后一共照了三张,是砚山镇乡建助理李哲让照的,没有照片不行。因为申请成了国家能给1万元钱,这笔钱不是小数目,为此其多次找到砚山镇主管此项工作的乡建助理李哲说这事,让他帮忙。其与李哲是亲属关系,他妈小的时候就是其爷爷给养大的,所以他才帮其办了此事。其没给李哲送钱��为此事其找李哲有三四次,开始他不答应,也说其不符合危房补助标准,后来经不住其几次三番地磨他,他才帮其办。其申请档案中的所有表格都是按照李哲给其的样表填写的。村里的签字和盖章是其找书记李某3签的、盖的,因为李某3是其的姐夫。3、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和刘庆和是夫妻关系。其丈夫刘庆和在砚山镇供销社下岗了,其没有工作,四个女儿都成家,小女儿大学毕业在山东上班,刘庆和现在在山东女儿家帮看孩子。多年前其家在恒山村买了草房,2011年在房子的前院盖了80平米的新砖房。其家和李哲是亲属,2012年其丈夫刘庆和找他帮忙办理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这里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是其丈夫刘庆和填写的,其他的手续是李哲和村长李某1帮办的,具体过程其说不清楚。其家不是恒山村人,也不是低保户和贫困户,但其家经济条件确实一���,家里盖房子还是山东亲属拿的钱,因为老公公在其家,岁数有90多岁了。李哲帮其家办危房改造补助确实没有收过一分钱,其家也没有给他送过礼。4、证人林某1证言。证实其家不是低保户或者贫困户。2012年其家原来的砖瓦房推倒重建,在原房基础上又盖了100平米的新砖瓦房,一共花了13万多元。其领到了10000元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当时李哲是砚山镇政府乡建助理,负责危房改造业务,管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审核。2012年春在砚山镇政府其见到了李哲,跟他说了想把家里的砖房推倒重建,想办危房补贴,李哲说行。这样其在当年5月末动工,将其家原来的旧砖房推倒开始建新砖房,到8月中旬完工。在快完工的时候,李哲打电话管其要建前的旧房子、建中的房子和建后建设完工的新房子三张照片。其说房子快盖完了,建前和建中的照片没有啊。李哲就说:“你就给我拿来就行。”就是告诉其愿意咋弄都行,随便拿三张某3、建中和建后房子照片就行。这样其就拍了三张照片给李哲送了过去,其中建前的泥草房是用其村崔景新家的泥草房拍的,建中的照片是用东五顶村朱春禄家的房屋拍的,建后是其家自盖的新房拍的。又过了一段时间,在李哲办公室,他拿出一些表让其签字,其就在该属于其签字的地方签字,表上其它的内容其不会填,李哲说镇政府的干部李勉会填,其就又将李勉找到李哲办公室帮其填的表;在填写的过程中内容是李哲告诉李勉如何填写,然后李勉才填写的。卷宗中的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农户贫困证明是李勉帮助填写的,其在村长签字栏签字后,到经管中心盖村委会章,接着又把农户贫困证明交给了李哲,乡镇政府如何签字和盖章其就不清楚了。卷宗中的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也是李哲告诉李勉帮忙填写的,其在村民会议民主评议结果栏签字后找经管中心盖的章,接着就交给了李哲,至于乡镇审核结果及建设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怎么盖的章,如何签字其就不清楚了。其知道自己这种行为是造假行为,李哲了解其家的住房条件和经济状况,也知道其家不是低保户或者贫困户,只是因为个人平时关系好,就帮了不应该帮的忙。其在2013年9月领到了1万元补助,自己家里生活支出花掉了。其没给李哲送过好处。5、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是王某5儿子。在砚山镇开一饭店叫玉吉酒家,李哲常到其饭店吃饭,平时接触挺多,关系挺好的。2012年其以其父亲王宝森的名义申领了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1万元。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和农村危房安全鉴定报告是谁填写的其不知道。农户贫困证明和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及危房改造协议书是怎么回事其也不清楚。危房改造审批表和改造验收备案表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2012年10月,其听说有国家农村危房补助,一天在其家饭店酒桌上跟李哲说其家有危房想重建能否申报补助。李哲答应了,2013年秋其就领到了1万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其没给李哲送过好处。其家6口人,父母和其在一起,每口人5亩多地,其家不是低保户和贫困户,但是其大孩子有病脑瘫,家里经济条件一般。这样2012年砚山镇有危房改造补助,其听说就找李哲帮忙申请,他同意了。其也知道是砚山镇刘某1他们向镇里、富锦市和佳木斯市等上级部门不断举报李哲办房照多收费和帮不符合条件农户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问题,闹得砚山镇老百姓纷纷议论,四处传扬,影响很不好,但是李哲帮其忙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真的没有收取任何好处,他是同情其家的实际情况才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其也挺后悔的,不该让李哲作为���家干部违背原则犯了错误给政府抹了黑。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2年其申领了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2013年秋财政将1万元打入其折里,这笔钱其个人还了外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和农村危房安全鉴定报告是在李哲办公室其自己填写的,是李哲告诉其怎么填的。农户贫困证明和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及危房改造协议书是其找村长林某1说其找李哲帮忙申报了危房改造补助,让他帮忙签字盖章;林某1同意签字后,其拿着材料到经管中心盖好村委会公章,然后直接就交给了李哲。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表粘贴的照片是其自己弄的,这些资料其都交给了李哲。2012年其把其家的原来铁皮砖瓦房翻修了一下花了很多钱,听说有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就在夏天一天酒桌上和李哲说了,李哲说条件不够,其说咱们是哥们帮帮忙吧,他说那好吧。2012年秋,李哲告诉其拿建前、建中和建后三张照片,这样其就送去三张照片,在李哲办公室填的表格资料。其没给李哲送过好处。其家确实不是低保户和贫困户,但是其岳母身体不好有病,孩子上大学,家里经济条件很一般。这样2012年砚山镇有危房改造补助,其听说就找李哲帮忙申请,李哲知道其家盖房的情况就同意了。砚山镇刘某1等一些群众向镇里、富锦市和佳木斯市等上级部门跟领导不断举报李哲办房照多收费和帮不符合条件农户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问题,闹得砚山镇老百姓纷纷议论,四处传扬,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但是李哲帮其忙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真的没有收取好处。7、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是2008年10月至今任恒山村村主任的。恒山村村民刘庆和申请危房改造申请补助的申请书是刘庆和填写的。农村危房安全鉴定报告其不知道怎么回事。农户贫���证明和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及危房改造协议书是刘庆和跟其说他找李哲申报了危房改造补助,让其跟他到了李哲办公室签的字。这样在李哲办公室其签的字,村委会公章是其签字后刘庆和到经管中心盖的章,签字时李哲在场,有些表格是他告诉其怎么填的。实际上刘庆和的房子是在2010年建的,是在他家草房前院盖的,刘庆和也不是低保户和贫困户,家里的经济条件可以,但是刘庆和是恒山村村民,他2010年确实新盖了砖房,他找其签字盖章其没有理由拒绝。危房改造审批表和改造验收备案表也是在李哲办公室帮忙签的字。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表粘贴的照片应该是刘庆和自己拍的。付某也是恒山村村民,他家是很多年前在恒山村盖的房,但没有装修,应该是在2010年装的房子,他的情况和刘庆和一样,也是跟其说他找李哲帮忙申请了补助,需要��里签字和村委会盖章。其不知道刘庆和和付某是否领到了补助款,但是群众举报说是李哲帮忙每户危房补助都收好处的事情其不敢肯定,因为刘庆和是李哲的屯亲,付某和李哲关系特别好,李哲不可能收他俩的好处。砚山镇百姓纷纷议论李哲办房照多收费的问题,大家都认为李哲这么做确实不对,影响了政府形象,但是其和李哲挺熟悉,听他说过办业务市里镇里来回跑有些费用要处理,现在群众举报李哲偏亲向友把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上报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虽然不应该这么做,社会反响太强烈,但只要没有拿人家好处,应该情有可原,还是宽大处理为宜。8、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任砚山镇社区主任,2005年开始分管后勤接待和民政业务,李哲是砚山镇乡建助理,具体负责乡建业务,给农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管理农村危房���造业务,其和李哲是同事关系。林某1是东安村村长,其和他有工作上的来往,挺熟悉,他家条件可以。危房改造卷宗是他家危房改造的资料,因为危房改造涉及到民政一些业务,所以有其签字审核的手续材料。卷宗资料中的农户贫困证明由其签字后乡镇政府盖章来证明农户贫困情况,按照工作要求农户填写贫困实际内容,先由村委会主任林某1签字并且村委会盖章证实农户的实际贫困情况,最后才到乡镇政府履行手续。其记得这张贫困证明是事先填写好的材料,村长签完字村委会盖了公章,不是林某1就是李哲来找其签的字。说实话,林某1的住房条件和经济条件到底如何,其也不清楚,但是乡建助理李哲或村主任把内容填写完毕盖完村委会公章及村长签字的贫困证明来找其审核签字,可以说只是履行一下手续,真实情况村委会和村委会主任还有乡建助理李哲必须把���审核关。砚山镇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王宝森和张某1两本卷宗中的农户贫困证明和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及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审批备案表中要求政府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的地方确实是其签字后,再由周延来盖的公章。王某5和张某1其不认识,他们的家庭情况、住房条件及经济状况其不清楚。有群众举报李哲帮着林某1等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说是收取每户好处费几千元,弄得满城风雨,其认为李哲对亲属朋友给了照顾是可能的,但是拿人家三千二千的好处是不大可能,也就是吃点喝点收点小东西,毕竟砚山镇是个乡镇,大家都很彼此认识,相互熟悉。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恒山村付某和刘庆和两本卷宗中的农户贫困证明、危房改造审批表和验收备案表中应该由政府签字的地方确实是其签字后盖的政府公章。恒山村村长是李某1,应该是李某1或李哲找其签的字。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砚兴村杨桢卷宗中的农户贫困证明、危房改造审批表和验收备案表中应该由政府签字的地方确实是其签字后盖的政府公章。砚兴村村长是李某3,应该是李某3或者李哲找其签的字。按理说李哲办房照不应该多收费用,如果真是多收费用甚至额度很大,那确实是在给政府抹黑,影响太不好,但是李哲跟其关系可以,他跟别人提过来回市里办业务吃饭坐车确实有一些费用,可能收了些费用钱,现在砚山镇上上下下都在议论李哲办房照额外多收取费用的问题,传得沸沸扬扬,大家也都知道是刘某1向镇里、市里甚至佳木斯市很多部门公开举报李哲办房照多收费和危房改造方面偏亲向友的问题,还说李哲报复他,其不太相信李哲会报复刘某1。9、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李哲是富锦市砚山镇人民政府乡建助理,近一段时间其向镇党委、市信访部门和市纪���委多次举报他的违法乱纪问题。其也向佳木斯市纪检委控告李哲的劣迹,是李洪斌书记亲自接的访,他给富锦市委作了指示要求认真办理,还让其跟富锦市纪检委于化慈书记联系反映问题提请诉求,于化慈书记高度重视,正月初八就安排很多工作人员分几组紧锣密鼓地办案,是孙丰闰书记亲自坐镇。其主要反映李哲当镇政府乡镇助理时给农户办房照时勒拿卡要,还有就是负责危房改造过程中,把一些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作假变为合格,从而让他们领了补助资金。李哲办房照时有关系需要三头五百,没关系就得千头八百,至于农村危房改造每户就得两千三千的。李哲这么做可以说砚山镇的群众百姓怨声载道,影响特别恶劣,其和李哲产生矛盾就是因为其个人办房照没有表示,李哲刁难其不给办理。这样其就直接向富锦市纪检委举报,富锦市纪检委查办了,李哲才��工作移交给刘宝江;但是过后李哲报复其,在1月19日晚将其家商店砸了,这样其特别气愤就又直接向佳木斯市纪检委举报。10、证人董某证言证实。证实其原系砚山镇党委副书记,其和李哲是同事。其是2010年3月从砚山镇党委副书记岗位退二线,开始协助党委政府主管乡建工作,李哲是乡建助理,也就是乡建管理员,具体负责乡建业务。2014年1月,李哲将乡建业务工作交接给刘宝江,不再担任乡建助理。这些年,镇乡建业务主要是两项,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二是农村危房改造业务管理。农民办理农村集体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是所说的房照,需要向镇政府申请,由乡建助理受理,填写选址意见书,乡建助理必须实地踏查绘制草图并签写意见和盖章,镇政府意见栏经其签署意见后政府秘书周延来才能盖章,然后还得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乡建助理把材料上报给富锦市建设局乡建科审批,所以镇政府办理农村集体房屋所有权是负责审核,审批权限归富锦市建设局,李哲负责具体审核业务。按照规定农户办理农村集体房屋所有权证农户只需向建设部门交工本费10元,砚山镇农户办理房照所交工本费10元是由李哲负责收取,然后把钱交给富锦市建设局,按照规定不得额外多收取费用,也不得找任何借口收取费用。因为其退居二线,只是协助党委政府主管乡建工作,所以平时并不是农户只要办理房屋就履行签字手续,而是通常集中很多户在某个时间李哲看见其才签字,然后他再找秘书盖章。农户办理房照李哲收每户几百不等的费用,这是群众举报后其才知道的情况。砚山镇干部群众都知道李哲办房照额外多收取费用的问题,社会影响是很不好。11、证人屈某1证言证实,证实其是富锦市住建局分��泥草房改造工作的副局长,具体业务由乡建股负责,股长是穆某,科员叫刘洋。富锦市泥草房改造是从2011年开始的。房屋改造补助资金是国家拨款,补助标准是每户补助6000到10000元不等。农户危房改造补助的程序:首先由符合标准的农户提出申请,由乡镇乡建助理员上报到住建局,乡建股负责审核、批准。符合条件之后再上报到省住建厅和财政厅。最后经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三家验收合格之后,才把补助打到农户的卡里。农户申请危房补助必须得先到乡建助理那里提出申请,经他统计、勘查之后,如果符合条件由他上报到住建局。住建局乡建股负责审核工作,看各乡镇上报上来的房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符合条件了,才经他们上报省里,也就是说,农户能否得到危房助理,他们有最终的决定权。乡建股根据每年省住建厅、发改局和财政厅下发关于危房改造的文��来决定农户是否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乡建股有对各乡建助理上报上来的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的权力,不是说每个乡建助理报上来的都符合条件,得乡建股对此进行检查,合格之后才能上报省里。这几年,乡建股在申请当时没有下去实地勘察,只是在验收的时候和相关部门下去了,因人员比较少,就只有两个人负责此项工作,工作繁忙走不开,另外各乡镇助理也是下属的机构,由他们到现场去,就可以了,按理说应该下去看的,但确实有客观原因。乡建助理对危房改造没有决定权,他们只负责统计、上报。最终的审核上报权力在乡建股。如果有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危房补助的情况,也是下面的人做的,与其和局里无关。砚山镇乡建助理是李哲,砚山镇2011年有26户,2012年有55户,每户每年补助1万元钱,此项工作都是由李哲上报的,他们没有下去勘查。12、证���穆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任富锦市住建局乡建股股长至今。乡建股主要负责农村非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登记,发放工作,各乡镇的乡建助理员在业务上与他们对接,在业务上归他们管理,但是人员及开资费用等方面归当地镇政府。农民在办理房照时,各乡镇、各项业务归各乡镇的乡建助理员负责此项工作,经他们审核、批准之后,再报到他们这里。一切手续齐全之后,由他们给发房照。在发放房照时只收10元钱房照的工本费,除此之外没有别的,绝对不允许多收费,乱收费。在2003年7月,佳木斯建设局和物价局联合下发一个文件,明确规定,每个房照只允许收取10元钱的工本费。乡镇的乡建助理在办理房照时,以坐车,吃饭的名义办理的农户收费也不允许,住建局的主管领导也曾多次在开会时强调,必须减轻农民的负担,绝对不允许借办照之机向农户���取任何名义的费用,如果哪个地方这么办,将来出事由自己负责。各乡镇乡建助理员没有向市住建局报销费用,如果他们有什么费用,正常的应该由乡镇入账处理。住建局对砚山镇上报的危房改造改造之前没有下去检查,只是在改造完之后,他们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共同下去对新建房进行了检查,2011年是其去的,2012年是乡建股刘洋去的。乡建助理在业务方面归他们管理,危房改造必须得是先有危房,然后才改造,如果2011年把新房盖好了,在2012年申请危房补助是绝对不允许的。13、证人侯某1证言。证实2011年其家买了房子,找李哲办理过户,交给了他600元钱工本费,是2011年7月份在他家交的钱,李哲没有出收据,过了半个月吧,他把房照交给了其。现在砚山镇干部群众都知道李哲办房照多收费和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办理危房改造补助的问题,被群众举报了,大家传得沸沸扬扬,社会影响恶劣。其也知道每办一本房照政府只收10元钱工本费就行,李哲多收费是不应该的,这么做给政府抹了黑。14、证人石某1证言。证实石化成是其儿子,石化成2005年自建了一栋砖木结构的房屋,2010上找李哲办理了房照,交500元钱工本费,是通过村会计郭鹏飞交的钱。李哲给办的房照,他收500元费用没给出收据,李哲收500元钱费用是吃饭打车有些费用,现在李哲因为办房照多收费用和帮助一些亲属朋友办理危房改造补助出事了,砚山镇上上下下都纷纷议论,给政府抹黑,社会影响特别不好。14、证人李某2、于某、崔某、安某、何某1、杜某1、韩某、富某、王某3、侯某2、朱某、王某4等证人证言。均证实在他们办理房证时李哲多收费,未给出据,此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情况。15、证人江某1证言。���实其是富锦市砚山镇砚山村书记。其村何玉成2010年办房照通过其交给李哲200元办证费,杜某4、安某、高某、韩某办房照通过其2011年交给李哲1000元办证费,而不是向群众反映的每户办照最少得向李哲交500元的那种情况。按理说李哲办房照确实不应该多收费用,给政府抹了黑,影响不好,但是李哲跟其关系不错,他跟其提过来回市里办业务吃饭坐车确实有一些费用。砚山镇上上下下都知道李哲办房照额外多收取费用的问题,传得沸沸扬扬,社会影响是很坏。16、证人邓某证言。证实其是富锦市砚山镇纪检副书记。李哲因为办理房照多收费和帮助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村民办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的问题被一些砚山镇群众举报到砚山镇党委政府,领导安排镇纪委进行调查。当时富锦市纪检委也接到了群众举报,富锦市纪检委通过办案查实出李哲办房照多收费的事实,应该是2014年1月组织安排李哲不再担任乡建助理职务,由刘宝江接任。因为刘某1就是一个上访群众,春节前他家窗户被砸,媳妇说是吓得不轻住了院,怀疑是李哲蓄意报复,他和家人媳妇孩子就不断到市纪检委、信访办、还越级到佳木斯市纪检委上访反映李哲办理房照多收费和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亲朋办理危房改造补助的问题,影响了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还惊动了上面很多领导,富锦市委周书记和市纪检委于书记还有佳木斯市纪检委李书记等领导都做了重要指示要求严肃处理。春节后初八刚上班富锦市纪检委就组织二三十人的办案力量在孙某书记带领下继续开展工作,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也对李哲滥用职权问题立案查办,镇党委明确要求镇纪委等部门全力配合办案。李哲这么做是错误的,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群众议论纷纷,社会上传得沸沸扬扬,不仅在���山镇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在全富锦市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17、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其是富锦市砚山镇党委书记。李哲2004年至2014年初任砚山镇人民政府乡建助理,承担对农村建设的指导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就是按照村镇建设有关方针政策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落实村镇规划实施管理,协助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负责批后监管和房屋产权证书业务;二是落实农房建设指导与监管,具体实施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三是指导和组织村庄环境治理、村容镇貌及环境卫生管理。镇党委副书记董某主管乡建工作。李哲因为办理房照多收费和帮助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村民办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的问题被一些砚山镇群众举报到砚山镇党委政府,镇纪委进行了调查,当时富锦市纪检委也接到了举报通过办案核实出李哲办房照多收费的事实。李��这么做是错误的,这种情况确实给砚山镇党委政府带来了被动和压力,严重损害了砚山镇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给党员干部摸了黑,现在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在议论纷纷,社会上也传得沸沸扬扬,不仅在砚山镇范围内影响恶劣,而且在富锦市全市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李哲供述。其于2004年任砚山镇乡建助理。期间2012年末退休时被政府返聘继续从事乡建助理业务,直到2014年1月才正式交接工作。工作职责:负责砚山镇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书即房照审核、上报及发照工作,还有管理砚山镇农村危房改造业务。砚山镇乡建工作主管领导是镇党委副书记董鸿凯,办理房照得由他履行相关手续签字及政府盖章,具体业务由其负责办理。乡镇危房改造工作上级业务部门主管单位是富锦市住建局乡建科。砚山镇危房改造工作是从2011年开始的,其中2011年度危房改造有26户,2012年有55户,每户国家补助危房改造资金10000元。危房改造农户补助资金是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专项资金,来源国家财政拨付。《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下发的文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象及条件:文件规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在具体办理危房改造业务中,对农户提出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填写申请表,到现场勘查,把审核后合格的必备资料输入微机上报到富锦市住建局乡建科,接着上报至省里,最后还得经过实地验收,才能由财政把补助款打到农户的一卡通折里。其主要是负责统计、勘查及审核和上报工作。只有经其���核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及条件的危房改造补贴对象才能输入全国联网的微机进行上报,不符合政策规定及条件的就不能上报,也就不能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经其负责审核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有:付某、杨某2、刘庆和、林某1、王某5和张某1等6户,经其审核合格上报后每户领到了10000元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他们和其都很熟悉,有的是亲属,有的是好友,其真是碍于情面没有办法不好意思拒绝,所以就违规给办理了业务,致使他们每户都领到了10000元补助,但是其个人绝对没有收取他们一分钱好处。付某是恒山村人,他家的房屋不是2012年建的,不是困难户、不是低保户,他找其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因很熟悉,这样跨年度其给审核上报了危房改造补助,最后他领到了10000元补助。杨桢是砚兴村村民,其和他是亲属关系,其母亲和��父亲是姑舅兄妹,他姐夫砚兴村书记李某3又是其妹夫,家里的条件很好,不仅种地,而且2011年个人还买了一辆出租车农闲时跑出租赚钱。他家的砖瓦房是2010年建的。2012年9月杨某2开始好几次找其要办危房改造补助,因为不符合条件其没有答应,后来经不起他三番五次找,其觉得其和他是双层亲属,特别是其母亲从11岁开始在他家生活,是他爷爷养大的,其也应该报恩就答应给办了。恒山村刘庆和的住房根本不是危房,房子很好,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的条件,其也碍于情面给办理了危房改造补助申请,后来也领到了10000元补助。林某1从2008年9月任砚山镇东安村村主任至今,家种很多地,每年收入可观,家里条件很好,不是贫困户。2012年他把自家的原来砖瓦房推倒重建,在原基础上重建了100多平的新砖房,花了不少钱。应该是2012年春天,在镇政府见到其,他提到重建新房让其帮忙申办补贴,其没好意思拒绝答应了。当年8、9月份盖完了房子,其打电话管他要建前、建中和建后的三张房屋照片,他说建前建中的时候根本没照照片,其告诉他只管把照片拿来。他后来也领到了10000元补助。王宝森和张某1他俩都是东安村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但是找其帮忙办理了申报手续,后来每户都领到了10000元补助。王某5不是贫困户和低保户,种地之外还打工,每年家里收入可以,他儿子王某2在砚山镇还开了个玉吉酒店。其和王某2认识了有十多年,关系很好。2012年10月王某2找其说他家在东安村的房子准备重建,让其帮忙申报办理补助,其明知他的条件不符合,但是抹不开面子就答应了。张某1不是贫困户,不是低保户,原来有铁瓦盖砖房,2012年翻修花了不少钱。他听说国家有危房改造补助,当年夏天一次在玉吉酒店酒桌上跟其提了这事,当时其说你家的房子根本不符合条件,是不能享受补助的,只有泥草房、危房才能够符合享受补助。但是他不甘心,缠着其说看在铁哥们的面子上帮帮忙,其没办法最后答应了帮忙。富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砚山镇东安村林某1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卷宗里面的危房改造申请书、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改造协议书、危房改造申请表、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等资料的内容都是在其的其告诉镇政府干部李勉填写的。王宝森农村危房改造卷宗中的建前、建中和建后三张照片是其让东安村村主任林某1拍的,这里的农户贫困证明、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危房改造协议书、危房改造申请表、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中的村主任签字都是其让林某1签的,是2012年10月在其办公室办的业务,当时王某5和王某2父子都没在场。张某1农村危房改造卷宗中的建前、建中和建后三张照片是其在2012年秋天让他弄的照片,当时是在玉吉酒店吃饭时说的,过后张某1就把照片送到了其的办公室,其当时让他该填表的填表、该签字的签字,这样把卷宗里的材料准备好了。付某农村危房改造卷宗中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是2012年9月17日申请,但实际他的房屋几年前就建成了;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填写建成时间2012年8月也不是真实的;农户贫困证明、危房改造公示证明、危房改造协议书及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也是为了上报需要准备的材料;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和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表及粘贴图片也是必备的资料。杨桢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是其告诉他填写的,怎么写才能符合申报的条件,哪些地方不能如实填写,必须写成是危房、低保户、困难户这些要件才能申报等等。2011年5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中规定了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文件要求了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文件规定对于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也就是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的也就是C级的应修缮加固。申报的原则和程序要按照《黑龙江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和参照《黑龙江省农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农村危房改造卷宗所列的资料那样应该有农户提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提供建前危房和建中建后房屋并且本人在前的照片存档,有村里提供的村委会盖章和村长签字的农户���困证明、危房改造农户公示证明、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村委会与申请农户签订的危房改造协议书及申请农户签字和村委会盖章村领导签字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需要镇里履行手续的由其负责到镇里审批盖章,一切都按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就录入微机申请上报,不符合的就不能上报。对于镇政府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农户,其必须履行审核相关资料和现场踏查的职责,应该看一看、听一听、问一问,界定是否符合补助的条件标准,是否符合要求规定。农户建房办理房照,先提申请,在申请表等需备的资料上本人和村领导签字及村委会盖章,同时其本人和四邻有签字协议,先到富锦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办理建设许可手续,接着到土地部门办理用地许可手续,然后再由其审核上报到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乡建科,经过批准同意后,最后发给农村集体房屋产权证书。砚山镇2008年度至今农户集体土地办理房照都是由其负责经手办理的业务,前些年农民办照意识不强,业务很少,最近二三年农民办理房照的业务才逐渐增多。按照国家规定,农户每办理一本农村集体房屋产权证书即房照只需交十元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其在办理农村集体房屋产权证书业务过程中除了收取十元钱工本费外,额外又向他们每人多收取了几百元不等的费用。是其自己决定这么做的。额外多收取的钱差不多都办业务时打车吃饭花掉了。其跟办证农户也是讲了打车吃饭需要很多费用,他们大部分都没提出过异议。因为办理业务要到农户家里现场踏查,到市里办业务来回往返,经常需要打车,有时还得吃饭,这样就发生了费用,于是就想通过额外多收点费用的方式解决。因为有群众举报其办证时多收费的问题,富锦市纪检委调查核实出了其多收取办房照农户额外交的费用有一万多元。其年纪比较大,记忆力不好,其承认向很多办证的农户额外每人收取了一二百元不等的费用,一些也有收过三头五百的情况,个别的也有收过千元的时候,但是有的亲属朋友办证也没有收钱的,至于到底多收了多少费用,以调查核实的为准。侯某12011年办证交给其600元,刘某3、石化成、朱某、王某3、郭金籽、李某2办房照时每人向其交了500元钱费用(李某2的父亲李某5,2010年他们几家办房照时每户交给其500元办证费用,当时是通过恒山村会计郭鹏飞交给其的。),于某办证交给其1000元钱费用,杜某2办证交400元钱,富中和办证交1000元钱,林某2奇办证交700元钱,尹某、蔡春波、辛某、沈某、盖忠林办证每人交了200元费用,王某6交了2000元钱。江某1、何某2、安某、高某、杜某3、韩某办照每户交200元钱。收取费用10900元,共办了23本房照,按照每本房照收10元工本费来算,在给农户办理房照业务过程中额外多收了不该收的费用10670元。其任砚山镇政府乡建助理期间,在负责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审核上报时,偏亲向友,碍于情面,把一些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审核合格上报,致使他们领到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办理农村集体房屋产权证书业务过程中,违反规定额外多收取了费用,这样有群众不满,不断向镇里、市里信访部门、建设局和纪检委、甚至越级到佳木斯市有关部门举报,砚山镇干部群众也是议论纷纷,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对此其心里特别不好受,很后悔,真的感觉到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给政府及组织抹了黑。其要引以为戒,知错必改,也希望组织给其改正的机会,从宽处理。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管理农村危房改造业务和办理农村集体房屋产权证书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认定被告人李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诉人李哲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应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是: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哲2012年间在负责审核上报农户国家危房改造业务过程中,明知砚山镇东安村村民林某1、王某5、张某1;恒山村村民付某、刘庆和;永兴村村民杨桢等农户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情况下,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审核合格并上报,致使6户村民每户领取了10000元人民币的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0年至2013年间,在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书���务过程中,违反建设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每本房照只能收取工本费10元的规定,擅自决定高额收取了23名办证农户费用共计人民币10670元,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事实清楚,原审认证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权谋私,为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违规审核合格并上报,致使6户村民每户领取了10000元人民币的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业务过程中,违反建设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每本房照只能收取工本费10元的规定,擅自决定高额收取了23名办证农户费用共计人民币10670元,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审判决在量刑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予以认可。故上诉人李哲“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应改判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检察机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庭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嵩审 判 员  丁思竹代理审判员  黄成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