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三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泰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郭泰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43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克平,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泰盛,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泰盛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泰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云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吴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绪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