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胡世连与曹光连、娄底市华光山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连,曹光连,娄底市华光山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682号原告胡世连。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辉。被告曹光连。被告娄底市华光山庄。法定代表人曹高。住所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居委会长井小区曾家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连诉被告曹光连、娄底市华光山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世连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光连、娄底市华光山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XXX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胡元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颗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