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浉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文宏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浉刑一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宏,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因盗窃,2004年8月13日被信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2005年8月18日被信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7年9月21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宏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文宏窜至信阳市平桥区政府对面府邸花园1号楼4单元201室黄××家,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从卧室盗走一条红绳串的六个黄金转运珠手链、一条黄金项链含黄金佛坠、一个黄金生肖马牌和一对黄金耳环。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黄金价值8660.4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2)2014年5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文宏窜至信阳市麻纺厂天缘小区A1号楼2单元403室凌××家,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走现金600元。其后张文宏又窜至该小区A3号楼501室翟××家,盗走现金5100元、一条黄金项链含黄金吊坠和一枚黄金戒指,翟××之子翟×发现后追赶张文宏至一楼,张文宏将被盗物品扔下后逃离。后翟××、翟×和该小区物业将张文宏抓获并报警。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翟××、黄××、凌××的陈述;证人翟×的证言;公安机关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领取物品、文件清单、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文宏当庭认罪,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金榜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