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2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雄斌与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张雄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2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雄斌。上诉人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花民初字第0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审 判 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