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某,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杨某因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申请再审称:2012年再审申请人以抚养费纠纷为由起诉孙某某,因孙某某经常居住地在北京,案件被移送到北京审理。再审申请人为盲人,孩子在深圳上学需要照顾,无法到北京诉讼,不得已撤诉。再审申请人认为离婚调解书也属于合同,现其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一、二审法院在立案时不应对适用法律进行实体审查,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依法撤销二审民事裁定,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杨某与孙某某在调解协议中对小孩的探视权进行了约定,双方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的争执,仍属于抚养纠纷。杨某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涉案诉讼,缺乏基本的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二审对杨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处理并无不当。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叶克潜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