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中立民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重庆君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君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立民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君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重庆君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2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守约方法院管辖”属约定不明,因此法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其次本案原告将其与被告的三个不同的买卖合同合并起诉,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21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2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不成,向守约方法院起诉处理。该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应诉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重庆君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原审法院要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还需符合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本案中,重庆君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虽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但并未进行应诉答辩,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原审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情形,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217-2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胡铁兮审 判 员 文仕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