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文生与姚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生,姚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778号申请人杜文生。被执行人姚朋飞。本院在杜文生申请执行姚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六万元,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姚朋飞银行存款六万两千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云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