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二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龚焕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龚焕武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1188号原告: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陆福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其松,该公司员工。被告:龚焕武。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4年9月23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审 判 员 梁振郁代理审判员 谢 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璐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