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陈秀莲与李地、段艳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莲,李地,段艳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陈秀莲。委托代理人余永,系原告之子。被告李地。被告段艳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本院在审理陈秀莲诉李地,段艳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莲以治疗未终结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为其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莲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秀莲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魏志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健 更多数据: